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180号 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693627438B,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工业功能分区渭溪路8号3号厂房三楼。
法定代表人:翁新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瑶瑶,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海云,女,195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杜海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专利侵权行为所指出的合理费用(包括调查取证费、公证费、差旅费和律师费)共计1万元,被告二对上述金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2020年3月23日,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