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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浩成与林细贤、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3623号
案件名称麦浩成与林细贤、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麦浩成;林细贤;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623号原告:麦浩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细贤,女*******。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麦浩成与被告林细贤、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麦浩成于本案开庭前请求撤回对林细贤、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麦浩成撤回对林细贤、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浩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麦浩成负担。

麦浩成已预缴1050元,本院退回10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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