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623号原告:麦浩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细贤,女*******。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麦浩成与被告林细贤、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麦浩成于本案开庭前请求撤回对林细贤、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麦浩成撤回对林细贤、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浩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麦浩成负担。
麦浩成已预缴1050元,本院退回1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