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45号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东39号B1-B3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6179074891。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荣华,浙江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捷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工业园区C608-2地块十五路5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552892887M。
法定代表人:孙永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国,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洁萍,女,199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捷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谢洁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