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执保88号 申请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晖,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雨轩,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瑞丽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杉板桥南五路366号1栋1单元16楼1611号。
法定代表人:纪彬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成都瑞丽尔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瑞丽尔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62059.9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根据本院(2020)川01民初1711号之一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成都瑞丽尔贸易有限公司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账户(账号:cdr×××@163.com)内的存款,限额162059.9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本次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