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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丰水果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杨帅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民初31号
案件名称鲜丰水果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杨帅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鲜丰水果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杨帅水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31号原告:鲜丰水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三墩路85号2幢210-220室。

法定代表人:韩树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岳林,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杨帅水果店,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大诚商厦一层121-122号。

经营者:杨帅,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珊珊,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东,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鲜丰水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杨帅水果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鲜丰水果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鲜丰水果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鲜丰水果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鲜丰水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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