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3民初6466号原告: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封周路655号14幢J6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9。
法定代表人:邓庆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乃成,男,1989年4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罗山县。
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金伯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翠竹北路2028号翠竹大厦18楼181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85。
法定代表人:王骁雄,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盐城商业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盐城市建军中路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68。
法定代表人:姜永忠,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与深圳金伯泰商贸有限公司、盐城商业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
原告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