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2753号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卢小青。
被告:广东江中安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曾水娇。
被告:常州英莱克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黄伟。
被告:杭州麦金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峰。
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江中安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常州英莱克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麦金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