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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江中安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常州英莱克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民初2753号
案件名称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江中安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常州英莱克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江中安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常州英莱克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麦金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2753号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卢小青。

被告:广东江中安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曾水娇。

被告:常州英莱克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黄伟。

被告:杭州麦金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峰。

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江中安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常州英莱克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麦金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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