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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雪辉与吴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3514号
案件名称胡雪辉与吴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雪辉;吴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514号 原告:胡雪辉,男,汉族,1950年12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熊威,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双,女,汉族,1991年12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进贤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胡雪辉诉被告吴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胡雪辉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吴双赔偿原告胡雪辉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胡雪辉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雪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雪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胡雪辉负担。

原告胡雪辉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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