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2民初44号之一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史浩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玄武区徐国香百货超市店,经营场所在南京市玄武区。
经营者:徐国香。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玄武区徐国香百货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依法受理。
2020年3月20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