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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道始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7民初2977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道始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道始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7民初2977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路XXX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道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许坚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薪凯,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道始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佳璐审 判 员  李 霞人民陪审员  周 嘉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全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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