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3691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同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田力烽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陶莉娜书 记 员 陶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