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5275号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珠江花园25栋101号附号2-7号(观江阁裙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0497149。
法定代表人:余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川航,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乐清市时尚品牌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北白象龙汇路17-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441209103。
法定代表人:蔡星。
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时尚品牌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
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