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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河北彩石日化用品有限公司、赵颖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知民初869号
案件名称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河北彩石日化用品有限公司、赵颖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河北彩石日化用品有限公司;赵颖田;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869号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宏彪,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彩石日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胜利大街353号润德商贸城4号公寓式办公楼1-601。

法定代表人:赵颖田。

被告:赵颖田,女,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胜利大街353号润德商贸城4号公寓式办公楼1-601。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彩石日化用品有限公司、赵颖田、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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