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174号之一 原告:林宣荣,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如,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乐清市旺尔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大港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书利,杭州斯可睿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宣荣与被告乐清市旺尔吉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宣荣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宣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宣荣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