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408刑初38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现龙,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永年区,系邯郸市启讯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
因故意伤害,于2009年1月6日因调解被害人撤诉,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撤销案件。
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7月6日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永年区看守所。
辩护人曹莉,河北贯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二刑诉〔2019〕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现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志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现龙及其辩护人曹莉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7月18日,邯郸市永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驰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举报,举报称:邯郸市启讯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商标注册人即鹏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授权下,擅自在相同商品上使用其公司注册商标“EG”,并冒用该公司厂名、厂址非法生产经营。
2019年7月24日,永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到被告人石现龙经营的位于永年区的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查获石现龙制造、储存、准备销售的大量假冒“EG”注册商标产品及包装袋。
经查,现场查获的有“EG”平爆螺栓M6型号5箱、M8型号49箱、M10型号31箱、半成品“EG”平爆螺栓46袋、空包装28000个、外包装1520个。
经物价鉴定,上述产品价值共计155914元。
另查明,石现龙在经营启讯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期间,聘用赵某等人为何光光等人对外加工包装假冒“EG”注册商标产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现龙未经许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严重,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石现龙辩称:起诉书中指控的“EG”M6型号平爆螺栓不是其生产的,而且价格认定的价值过高,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对被告人石现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不持异议,但起诉书指控的非法经营数额过高:1、该份价格认定依据的价格高于被害单位鹏驰公司价格表中的价格。
2、对于价格认定的外包装及内包装的价格认定偏高。
3、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查获的“EG”M6型号平爆螺栓并非被告人石现龙生产,不应计算在非法经营数额之中。
二、被告人石现龙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三、被告人石现龙没有进行销售,也没有从中获利,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石现龙在经营邯郸市启讯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过程中,于2019年6月份至案发期间,在未经商标注册人即鹏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授权下,擅自冒用该公司厂名、厂址,非法生产标注注册商标为“EG”的M8型号、M10型号平爆螺栓,并委托其他厂家生产标注有“EG”商标的包装袋。
2019年7月24日,永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到被告人石现龙经营的位于永年区的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查获石现龙制造、储存、准备销售的假冒“EG”注册商标产品及包装袋。
经查,现场查获的有“EG”平爆螺栓M6型号5箱、M8型号49箱、M10型号31箱、半成品“EG”平爆螺栓M10型号46袋、空包装28000个、外包装1520个。
经价格认定,上述物品价值为155914元。
其中,被查获的5箱“EG”平爆螺栓M6型号及部分M6型号空包装系该公司为何光光代工包装,涉及M6型号平爆螺栓及部分M6型号空包装的产品价值为16037元。
案发后,被害单位鹏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人石现龙的行为表示谅解。
被告人石现龙于2019年9月20日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邯郸市永年区市场监管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相关材料,鹏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EG”商标注册信息、邯郸市启讯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微信聊天记录、商标侵权举报书、谅解书、抓获证明、前科证明;
证人赵某证言;
被害单位员工彭晓帅陈述;
被告人石现龙供述;
邯郸市永年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邯郸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复核不予受理通知书;
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在审理期间,辩护人当庭提交了鹏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2018年度产品价目表及销售发票,认为邯郸市永年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的价值过高。
经查,被告人石现龙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就价值认定过高问题向邯郸市价格认证中心提出复核并提交过相应发票。
邯郸市价格认证中心认为被告人石现龙提出价格认定复核事实不明确、理由不充分,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认定价值过高问题,已经由价格认证主管部门进行了处理,被告人石现龙未提交其他有效证据推翻价格认证主管部门的结论,故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现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15591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其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对其予以处罚。
关于被告人石现龙及辩护人提出5箱“EG”平爆螺栓M6型号不是其生产,应当从非法经营数额中扣除的辩护意见,经查,现有证据能够证明上述型号螺栓系何光光委托邯郸市启讯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包装加工,价值为16037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品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本案被告人石现龙所经营的邯郸市启讯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为侵权产品进行加工包装的行为,属于制造侵权产品的一种方式,应当计入非法经营数额,故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该行为相比于直接生产侵权产品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本院在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
被告人石现龙当庭自愿认罪,并取得了商标注册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石现龙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未流入市场,本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考虑。
被告人石现龙曾因违法被行政处罚,本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重考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现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2020年4月19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单飞鹏 人民陪审员 韩岳谷 人民陪审员 赵丽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申耀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