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4民初41号原告:山东晟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大同北路与北环路交界处(后屯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387305。
法定代表人:徐庆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山东善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胜旋机械设备厂,住所地:滕州市洪绪镇平行南路盈泰生态园北588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M8RXK3。
法定代表人:张远德。
被告:张远德,男,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滕州市。
原告山东晟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远德、滕州市胜旋机械设备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原告山东晟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晟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晟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山东晟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