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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牛经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终30039号
案件名称深圳公牛经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公牛经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民终300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公牛经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深南中路**华联大厦**1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926922X。

法定代表人:张千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兴,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780886U。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公牛经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牛经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溪公牛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47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公牛经典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9)粤0304民初47205号一审判决;

2.一、二审诉讼费由慈溪公牛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深圳公牛经典公司的字号经过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名流程进行过核实而合法取得,深圳公牛经典公司不是适格被告。

一审在慈溪公牛公司无任何数据支持下判决赔偿金,不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请求二审查明事实予以改判。

慈溪公牛公司辩称:一、企业名称登记的主管机关在核准名称登记时,仅审查辖区内企业名称是否冲突,慈溪公牛公司企业名称在深圳公牛经典公司成立之初在深圳具有一定影响力,且深圳公牛经典公司与慈溪公牛公司经营业务范围相同,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深圳公牛经典公司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人,为适格被告。

三、一审适用法定赔偿,综合考虑了慈溪公牛公司涉案商标和字号的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主观过错、维权支出等因素,且赔偿数额在法定范围之内,合法合理。

慈溪公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深圳公牛经典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慈溪公牛公司“公牛”字号相同或相似的企业名称,并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任何与“公牛”相同或相似的字样;

2.深圳公牛经典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慈溪公牛公司第942664号、第7204104号商标权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域名为“www.gongniu/so”“www.公牛开关.cc”的网站;

3.深圳公牛经典公司向慈溪公牛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15万元;

4.深圳公牛经典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庭审中慈溪公牛公司确认上述第二项诉讼请求中涉及的网站已经关闭,申请撤回该项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慈溪公牛公司成立于1995年1月5日,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股东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牛集团),经营范围:家用电力器具、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电线、电缆、五金工具、电工器材、电器配件、接插件、塑料制品、五金配件、照明灯具、电光源、灯用电器附件及其它照明器具制造、加工、批发、零售、项目投资;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深圳公牛经典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19日,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城市亮化景观工程的设计与施工;

国内贸易;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太阳能节能产品、灯饰、开关、装换器、低压电器、断路器、开关电源、LED照明产品、电子产品、五金制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慈溪公牛公司于1997年2月7日,注册了第942664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电器插头(触电)、插头、插座、高低压开关板,注册有效期限至2027年2月6日;于2010年10月28日注册了第7204104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光电开关(电器)、贵重金属电器插头、电开关、断路器、电线连接物、电器接插件、自动定时开关、电线接线器(电)、调光器(调节器)(电)、接线盒(电)、电器插头、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配电箱(电)、配电盘(电)、螺线管阀(电磁开关)、电涌保护器、高低压开关板、电铃按钮、电门铃,注册有效期限至2020年10月27日。

2017年1月13日,慈溪公牛公司将前述两个商标分别转让注册于公牛集团名下;

同日,公牛集团向慈溪公牛公司出具《授权许可书》,将其所有的第942664号、第7204104号等十二件商标授权给慈溪公牛公司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对任何侵害上述商标的行为,慈溪公牛公司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有关单位提起行政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7年,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慈溪公牛公司使用在电器插头、插座、高低压开关板商品上的“”商标为宁波市知名商标(有效期限2007.7.1-2010.6.30);

2008年,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慈溪公牛公司注册并使用在第9类插头插座商品上的“”商标为浙江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并于2011年、2014年延续确认为浙江省著名商标(有效期均为三年);

2011年6月20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其作出的商评字[2011]第11191号《关于第5670835“公牛博士”商标争议裁定书》中查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2006年12月27日作出的(2006)长中民三初字第0425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第942664号“”商标为驰名商标,并认定2006年10月20日之前第942664号“”商标在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等商品上为驰名商标。

2018年4月17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公牛BULL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中认定公牛集团使用在第9类电开关、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商品上的第7204104号“”商标为驰名商标。

自1999年起,慈溪公牛公司及其产品获得众多奖项,其中1999年慈溪公牛公司“公牛组合插座”产品获得天津市质量检验协会颁发的“99推荐品牌”;

2002年慈溪公牛公司“公牛插座”产品获得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颁发的“全国质量稳定合格产品”,“公牛牌插座转换器”产品获得“浙江省消费者协会推荐商品”荣誉称号;

2005年,慈溪公牛公司企业商号“公牛(电器)”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有效期三年),慈溪公牛公司产品“公牛牌转换器”被宁波市人民政府认定为宁波市名牌产品(有效期2005.9-2008.9);

2006年慈溪公牛公司“公牛牌智能化插座”产品被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为浙江名牌产品(有效期:2006.12-2009.12);

2009年,慈溪公牛公司企业商号“公牛(电器)”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有效期六年)。

另,2015年,公牛集团企业商号“公牛(电器)”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有效期六年);

2018年,公牛集团“移动插座”产品被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2019年-2021年)。

2001年5月19日,中国质量报刊载了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市场监评部《插座争奇斗艳你追我赶》一文,显示公牛品牌插座的市场综合占有率位居全国首位,超过20%。

2013年,公牛集团与上海曼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新民周刊社、山东舜风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广告服务合同,委托其在互联网平台、新民周刊、山东等地电视媒体发布公牛品牌广告。

2014年,公牛集团与南京永达户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氩氪广告有限公司、我客广告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北京鼎盛意轩网络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上海欧安派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品友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龙韵广告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广告服务合同,委托其在山东、贵州、广东等多地景区路段、高铁站、互联网平台、东方卫视频道等发布公牛品牌广告。

2015年,公牛集团与新疆逸海电广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广告服务合同,委托其在CCTV-6频道发布公牛品牌广告。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出具的(2019)浙杭西证民字第4771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5月21日,蔡龙飞在该公证处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监督下,使用公证处计算机进行了下列保全行为:登录互联网,打开360安全浏览器,在浏览器地址栏内输入“www.gongniu.so”,进入相应网页,网页顶部使用了“”标识,点击页面中“关于我们”,“公司简介”显示深圳公牛经典公司是一家集科研、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致力于开发销售自主品牌墙壁开关、插座、断路器各类电子产品等终端电工电气产品的现代化企业,“联系我们”显示深圳公牛经典公司网址为“www.gongniu.so”“www.公牛开关.cc”;

点击“产品中心”,网页显示深圳公牛经典公司的开关及插座等产品,上述产品中除一张图片中显示有一开关使用了“”标识,其余产品图片显示其开关、插座等产品均未使用任何标识。

另查,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网站××(域名gongniu.cn)的主办单位为公牛集团,点击进入该网站,显示为公牛电器官方网站;

网站“www.公牛开关.cc”未查找到记录,庭审中深圳公牛经典公司确认该网站为其经营。

再查,域名gongniu.so的注册所有人为刘国勇,有效期限2014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6日。

第15370577号“”商标由河北天一电器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8日申请注册,专用权期限为2015年11月14日至2025年11月13日,后于2019年9月16日被宣告无效。

深圳公牛经典公司另提交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显示生产企业为河北天一电器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公牛集团系涉案第942664号“”、第7204104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上述商标处于法律规定的保护期之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他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亦不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慈溪公牛公司作为第942664号“”、第7204104号“”注册商标的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同时,“公牛电器”系慈溪公牛公司企业字号,其与深圳公牛经典公司亦存在竞争关系,有权就其企业字号提起反不正当竞争诉讼。

但慈溪公牛公司并非域名gongniu.cn的注册人,该域名的主办单位为公牛集团,虽公牛集团为慈溪公牛公司母公司,但母公司与子公司为各自独立的市场主体,本案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该域名对应网站为慈溪公牛公司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故本案慈溪公牛公司并非域名gongniu.cn的权利人,其主张争议域名与gongniu.cn域名构成不正当竞争于法无据。

本案中慈溪公牛公司提起商标侵权诉求,同时提起不正当竞争诉求,两项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事实引起,两者具有关联性,合并审理有利于诉讼经济。

一、深圳公牛经典公司在网页中使用“”标识的行为慈溪公牛公司请求保护的二个注册商标均系由文字、字母和图形组成的组合商标,涉案商标通过慈溪公牛公司的长期使用、宣传和维护,形成了良好的市场声誉,其中,第942664号“/”商标2006年被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2011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在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等商品上驰名商标;

第7204104号“/”商标2018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在电开关、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商品上为驰名商标,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和较高的知名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对商标的使用,不仅包括在商品本身或包装上贴附商标的行为,也包括在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使用的行为。

深圳公牛经典公司在其公司网页中使用“”标识以及展示带有“”标识的产品图片,属于在经营、宣传中使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将被诉侵权标识“”与第7204104号“”注册商标进行比对,两者均为组合商标,被诉侵权标识为图形、字母组合而成,涉案商标则由图形、字母和文字组合而成,虽两者使用的字母并不完全相同,但被诉侵权标识中字母“BNEULL”的使用形式为在字母“BULL”中插入字母“NE”,即两者使用的字母除被诉侵权标识增加的中间字母外,其头尾部分字母完全相同;

同时考虑两者使用的图形均脱胎于牛头,且图形、字母的排列方向一致,构图均为从左到右,图形在前字母在后,因此,两者虽在颜色上有所不同,但构图相同、组合要素相似,两者的整体结构构成相似。

在隔离状态下,且考虑到第7204104号“”注册商标知名度的情况下,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慈溪公牛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造成混淆,因此,被诉侵权标识“”与第7204104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将被诉侵权标识“”与第942664号“”注册商标进行比对,两者构图并不相同,使用的字母亦不相同,虽图形均脱胎于牛头,但并未达到高度近似程度,且第942664号“”注册商标还使用了文字“公牛”要素,因此两者的整体结构并不相似。

在隔离状态下,且考虑第942664号“”注册商标知名度的情况下,亦不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慈溪公牛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因此,被诉侵权标识“”与第942664号“”注册商标并不构成近似。

第7204104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开关等,深圳公牛经典公司在公司网页上使用“”标识用于公司及其开关、插座等产品的宣传介绍,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第7204104号“”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系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指的商标侵权行为。

深圳公牛经典公司辩称其在网页中使用“”标识是对第15370577号“”商标的使用。

经查,第15370577号“?”商标由河北天一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4日申请注册,2019年9月16日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可见,该法律规定的不具追溯力的情形,并不包括被宣告无效商标的原注册人或被许可使用人,在商标无效宣告之前因使用该商标而对他人注册在先的商标形成侵害的情形,因此,尽管河北天一电器有限公司注册的“?”商标直至2019年9月16日才被裁定宣告无效,但深圳公牛经典公司在此之前的使用行为仍然侵害了在先注册的公牛集团的商标专用权。

二、关于深圳公牛经典公司注册的企业字号中带有“公牛”字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慈溪公牛公司成立于1995年并在1997年注册了涉案商标,“公牛”作为慈溪公牛公司及公牛集团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经过慈溪公牛公司及公牛集团的多年使用、宣传和维护,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取得了一系列的荣誉称号,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在消费者心中,“公牛”文字已与慈溪公牛公司及公牛集团的品牌产品联系起来,成为区别慈溪公牛公司及公牛集团与其他同行业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主要识别性商业标识。

深圳公牛经典公司于2015年登记成立,其公司字号“公牛经典”与“公牛”构成近似,虽然增加了“经典”二字,但鉴于慈溪公牛公司商号的较高知名度,容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

深圳公牛经典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将与慈溪公牛公司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在先商号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予以注册,主观上明显有利用慈溪公牛公司企业字号在市场及相关公众心目中的良好品牌形象及声誉的故意。

因此,深圳公牛经典公司不正当地将与慈溪公牛公司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在先商号相近似的文字作为字号注册登记为企业名称,容易引人误认为其与慈溪公牛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导致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产生混淆,损害了慈溪公牛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深圳公牛经典公司使用“gongniu.so”“公牛开关.cc”域名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深圳公牛经典公司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慈溪公牛公司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深圳公牛经典公司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慈溪公牛公司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慈溪公牛公司的注册商标、域名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深圳公牛经典公司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深圳公牛经典公司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第942664号“?”、第7204104号“?”注册商标均为图形、文字、字母的组合商标,“公牛”文字及其读音,对于中国消费者而言,容易被呼叫和记忆,对消费者区别商品的来源起到主要的指示作用,故“公牛”文字为该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

本案所涉争议域名为“gongniu.so”“公牛开关.cc”,其中“gongniu.so”域名的识别部分为“gongniu”,与第942664号“?”注册商标的字母部分“gongniu”相同,系该商标主要部分“公牛”文字的拼音,整体近似;

“公牛开关.cc”域名中,“开关”为通用的商品名称,主要识别部分为“公牛”,与第942664号“?”、第7204104号“?”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公牛”文字相同,整体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故争议域名与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如前所述,深圳公牛经典公司注册的企业字号中带有“公牛”字样系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深圳公牛经典公司对争议域名并不享有权益,也无使用争议域名的正当理由。

争议域名注册后,深圳公牛经典公司虽然未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但其将争议域名用于公司及开关产品等的宣传介绍,仍然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应当认定深圳公牛经典公司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具有恶意,故深圳公牛经典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关于责任承担方式深圳公牛经典公司对于其相应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因涉案侵权网站已停止运营,慈溪公牛公司已撤回其第二项诉讼请求,故深圳公牛经典公司还应在其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公牛”部分的字号。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问题,因慈溪公牛公司未能提供深圳公牛经典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慈溪公牛公司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的证据,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和字号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程度、侵权所造成的影响及主观过错、慈溪公牛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深圳公牛经典公司赔偿慈溪公牛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慈溪公牛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正)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深圳公牛经典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公牛”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公牛”字样;

二、深圳公牛经典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慈溪公牛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三、驳回慈溪公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深圳公牛经典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深圳公牛经典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对一审商标侵权的认定与判决不持异议。

根据深圳公牛经典公司的上诉请求,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深圳公牛经典公司在登记注册的企业字号中使用“公牛”字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赔金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慈溪公牛公司成立于1995年并在1997年注册了涉案商标,“公牛”作为慈溪公牛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经过慈溪公牛公司及公牛集团的多年使用、宣传和维护,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深圳公牛经典公司于2015年登记成立,作为同业竞争者,深圳公牛经典公司明知“公牛”的企业字号经慈溪公牛公司经营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仍将慈溪公牛公司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在先字号“公牛”号作为企业字号,即使其在“公牛”基础上加了“经典”两字予以登记注册,仍容易引人误认为其与慈溪公牛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导致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产生混淆,损害了慈溪公牛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注册登记保护的是合法行为,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因经相关主管部门登记而合法化,一审判令深圳公牛经典公司停止使用“公牛”作为企业字号并无不当。

关于一审判赔金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

虽然慈溪公牛公司未能提交其因侵权受损或者深圳公牛经典公司侵权获利的证据,但是一审依据法律规定,可以在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和字号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维权合理费用等因素基础上,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一审判决深圳公牛经典公司赔偿慈溪公牛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

综上,深圳公牛经典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深圳公牛经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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