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1839号 原告:中山市太力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湖滨北路**之**。
法定代表人:石正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少勇,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自安,中山市科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蕉坑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葵生,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秀刚,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玮,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市太力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
原告中山市太力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山市太力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山市太力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中山市太力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