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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成都幸福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知民终45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成都幸福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成都幸福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君运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知民终4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1155号利惠公司。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刚,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成都幸福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幸福大道与莲花南路交汇处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锋,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君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吉夏社区早禾坑工业园3号写字楼1楼A区。

法定代表人:杨少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锋,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幸福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君运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28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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