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7民初23299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云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昌建恒达商贸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六合园17号楼首层1号。
法定代表人:陈昌建,职务不详。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昌建恒达商贸中心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昌建恒达商贸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昌建恒达商贸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