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188号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822弄129支弄1号楼309室。
法定代表人:楼更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正慧,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建克,男,1978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建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建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