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初2309号 原告:鹿丙领,男,1982年2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被告:寿光市新车艺汽车美容中心,住所地寿光市广场街北侧铁路以西。
经营者:郑树林。
原告鹿丙领与被告寿光市新车艺汽车美容中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鹿丙领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鹿丙领撤回对被告寿光市新车艺汽车美容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鹿丙领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