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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市增城睿超智能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2民初11779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市增城睿超智能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增城睿超智能通讯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2民初11779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绍武,广东昀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翠红,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增城睿超智能通讯店,经营场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埔大道82号。

经营者:吴浩明,男,汉族,1962年11月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增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德居,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帅,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增城睿超智能通讯店(经营者吴浩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翠红、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德居、丘帅到庭参加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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