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2民初11779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绍武,广东昀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翠红,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增城睿超智能通讯店,经营场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埔大道82号。
经营者:吴浩明,男,汉族,1962年11月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增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德居,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帅,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增城睿超智能通讯店(经营者吴浩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翠红、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德居、丘帅到庭参加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