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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市豫龙飞翔装饰材料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05民初75476号
案件名称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市豫龙飞翔装饰材料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市豫龙飞翔装饰材料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5民初75476号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铃木正人(SUZUKIMASATO),董事。

被告:北京市豫龙飞翔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刨花板市场)。

经营者:侯美莲。

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豫龙飞翔装饰材料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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