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2976号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陈太路永兴工业区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08237193A。
法定代表人:张燕芬。
委托代理人:罗慧,广东广信君达(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鑫庄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澄华窖内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5617558979M。
法定代表人:林跃玲。
被告:吴鑫涛,男,汉族,1997年6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诉被告汕头市鑫庄化妆品有限公司、吴鑫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被告汕头市鑫庄化妆品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其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故本案应当由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一个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被告吴鑫涛的住所地在广州市白云区,为本院辖区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被告汕头市鑫庄化妆品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汕头市鑫庄化妆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汕头市鑫庄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