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执保76号 申请人:美巢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经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科峰,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梦嘉,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美巢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德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美巢集团股份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美巢建材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美巢集团股份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美巢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000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根据本院(2019)川01民初7068号之一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美巢建材有限公司在江苏丰县支行的账户(3203210211010000138893)内的存款,限额1000万元。
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本次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