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雷毅,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磊,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方,该局审查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一办公楼二十层2,4,5,6室。
法定代表人:麦克·约瑟夫•博德(MichaelJosephBoydJr),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传淑,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寅,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雷毅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苹果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行终320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雷毅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双模消息模块抽取业务的共性过程和共性数据单元”未被附件3以及附件4公开。
首先,权利要求1所述“抽取业务的共性过程和共性数据单元”应从整体上理解,抽取共性过程的接收过程和发送过程不可分割,抽取共性过程和抽取共性数据单元亦不可分割。
而附件3公开的系统不具备统一接收的能力,且消息的收发、存储都是由不同的消息通信应用130单独完成的,并非由智能消息管理器146统一进行。
附件3支持的业务种类众多,仅是可以在一个界面中呼出多个业务的发送界面。
附件3没有公开“双模消息模块抽取业务的共性过程和共性数据单元”的技术特征。
其次,附件4公开的是技术目标,不构成技术方案,因此附件4没有公开以统一界面完成消息的接收,没有给出与附件3相结合的技术启示。
综上,请求本院撤销二审判决,并认定区别特征“双模消息模块抽取业务的共性过程和共性数据单元”没有被附件3公开。
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意见称,对于二审法院认定的区别特征不持异议,但认为附件4并未给出有关接收消息的技术启示。
对二审判决认定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结论表示认可。
苹果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区别特征“抽取业务的共性过程和共性数据单元”同时涉及公开充分和创造性条款,一、二审法院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一致的认知水平,对本案公开充分和创造性问题作出评价,其认定应予支持。
(二)雷毅对“抽取共性过程和共性数据”的含义进行随意解释,与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的内容不符,有违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
(三)附件4公开了“提供单一收件箱视图完成消息接收”,给出了“以统一界面接收消息”的技术启示。
综上,请求本院驳回雷毅的再审申请。
本院审查查明,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消息的接收与发送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过程,附件3不具备统一接收能力也能够说明消息的发送和接收的方式有可能存在差异。
因此,在权利要求没有特别限定发送和接收过程不可分割的情况下,雷毅关于权利要求1发送和接收过程不可分割的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根据附件3的记载,智能消息管理器146(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双模消息模块)仅在消息的发送方向发挥作用,在接收方向没有起到任何作用。
附件3中也明确记载统一消息通信用户界面150提供的仅仅是“允许发送者编写消息的单个UI”,并没有记载其接收消息时也提供统一用户界面。
附件3还披露了“智能消息管理器146可以被布置为访问消息内容数据库140、联系人数据库142和消息日志144中的一个或多个并与其通信”“智能消息管理器146可以被布置为检查所编写的消息的一个或多个成分,并结合选择传送介质来确定基于所编写的消息生成哪种消息类型”“智能消息管理器146可以被布置为在选择传送介质和消息通信类型时考虑其它标准”。
同时,结合附件3的附图1可以看到:智能消息管理器146可以调用SMS/EMS应用137和IM应用135完成业务。
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附件3的上述内容可知,附件3隐含公开了该智能消息管理器146在消息的发送过程中,抽取业务的共性过程和共性数据单元,以统一界面完成消息发送。
因此,雷毅关于附件3没有公开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双模消息模块抽取业务的共性过程和共性数据单元”技术特征的相关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最后,附件4公开了一种统一消息通信UM,其在第2页记载:“UM旨在取代这些单独的消息通信界面而不损失功能。
UM客户端提供单个收件箱视图,其在一个统一列表中包括来自不同消息通信系统的消息。
UM界面可以在你的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PDA、有线电视机顶盒或移动设备上可用。
其还可以提供用户电话簿/目录,通过其你可以向其他用户发送任何种类的消息,而不管其他用户使用什么消息通信系统。
”基于上述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附件4并非仅仅是技术设想,其给出了在消息接收过程中也采用统一界面的技术启示。
雷毅关于附件4没有公开以统一界面完成消息的接收,没有给出与附件3相结合的技术启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雷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雷毅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