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20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七工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乐社区民乐工业区5栋601-602。
法定代表人:刘昌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帅,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七工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293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深圳市七工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