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3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潍坊百乐卫浴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山后郑家村。
法定代表人:薛令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华,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崔荀,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再审申请人潍坊百乐卫浴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乐卫浴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崔荀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民终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百乐卫浴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维持涉案专利有效的第32973号无效审查决定已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证明被申请人就涉案专利没有所有权。
(二)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在双开关阀芯第一腔的底部有连接外部的冷、热进水口和冷、热水通道”“两个通道从双开关阀芯第一腔的底部直穿过来”两个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方案既不相同也不等同。
(三)虽然涉案专利说明书实施例中提到了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但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要求保护。
(四)其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该涉案产品并进行了销售。
其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依法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
综上,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其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本案依法应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查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在双开关阀芯第一腔的底部有连接外部的冷、热进水口和冷、热水通道。
被诉侵权产品双开关阀芯第一腔体下面,亦有连接外部的冷、热进水口和冷、热水通道。
结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等文件记载情况,前述权利要求书所载“底部”与被诉侵权产品腔体“下面”,具体指称部位并无实质不同。
另外,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载两个通道从双开关阀芯第一腔的底部直穿过来的技术特征,亦可涵盖被诉侵权产品两个通道从双开关阀芯第一腔下面穿过的情形。
百乐卫浴公司所称被诉侵权产品缺少专利技术方案前述特征,与事实不符。
原审法院在勘验的基础上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涉案专利是关于恒温阀产品制造技术方案的实用新型专利。
百乐卫浴公司于原审期间提交外观设计专利文件证书并不体现相关产品具体技术方案。
产品实物及发货单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或已作好制造的必要准备。
所以,原审法院对其在先使用的相应主张未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
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法律程序尚未终结,目前没有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专利无效。
所以,百乐卫浴公司仅以相关无效宣告决定目前被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为由,即主张被申请人就涉案专利没有完全所有权并进而请求再审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百乐卫浴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潍坊百乐卫浴制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