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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贵阳花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黔民申4980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贵阳花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贵阳花溪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民申4980号再审申请人(本案直接利害关系人):马彬,男,198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青山路7号11栋4单元4楼8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一层、三层、E栋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卢均,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贵阳花溪手机之家手机店,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经营者:马彬。

再审申请人马彬系本案直接利害关系人因与被申请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贵阳花溪手机之家手机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1民初1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彬申请再审称:(一)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贵阳花溪手机之家手机店在国家信息公示系统已显示注销,即主体资格消亡,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被申请人代理人购买的自拍杆位于贵阳市南明区店铺,与被告贵阳花溪手机之家手机店经营场所不一致,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代理人购买的自拍杆系贵阳花溪手机之家手机店销售,原判据此认定贵阳花溪手机之家手机店承担侵权责任错误。

(二)原审法院送达程序违法,导致被告没有收到任何法律文书,侵害了贵阳花溪手机之家手机店的合法权益。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彬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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