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2071刑初281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覃忠英,女,1973年12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泸溪县,公民身份号码433************024,苗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泸溪县********。
因本案于2019年9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
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从虎,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三部刑诉〔2020〕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忠英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忠英及其辩护人陈从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开始,被告人覃忠英伙同杨世湘(另案处理)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的中山市神湾镇永湘怡鞋材厂内加工生产假冒卡特彼勒公司注册的“CAT”商标的鞋子并对外销售,从中牟利。
其中,覃忠英通过手机微信收取销售款共计人民币10657元。
同年9月19日,公安人员在上述鞋材厂将覃忠英抓获,并当场缴获假冒注册商标“CAT”品牌鞋子1195双(按每双120元的销售价格计算,价值共计人民币143400元)。
归案后,覃忠英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覃忠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基本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查封笔录、查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涉案商标注册证及核准续展注册证明,相关商标权利人的授权委托材料及鉴定报告、价格证明,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电子数据收集、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证人古国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覃忠英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忠英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覃忠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覃忠英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公诉机关指控覃忠英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涉案鞋子的实际售价在80元至120元左右每双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归案后较稳定供述其销售涉案鞋子的价格在120元左右,相关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亦显示,其向他人收取的货款中不仅有多笔120元或其倍数,也收取过多笔是130元、150元左右每双的货款,考虑到被告人所辩称部分鞋子售价低于120元每双的可能性存在,故公诉机关认定涉案鞋子实际销售均价为120元每双是合理的,应予支持。
对辩护人所提覃忠英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作案时间不长、获利较少等意见,经查基本属实,请求适用缓刑,可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覃忠英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CAT”品牌的鞋子1195双,予以没收。
(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