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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雄与成都立新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知民初598号
案件名称陈志雄与成都立新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志雄;成都立新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598号 原告:陈志雄,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佩杰,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立新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通宝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CE06A5P。

法定代表人:高润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陈志雄与被告成都立新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陈志雄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成都立新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陈志雄经济损失共计1万元人民币”。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陈志雄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志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志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志雄负担。

原告陈志雄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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