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民初102号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十九号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195971850Y。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城县莲峰镇金太阳灯饰经营部,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莲峰镇北大东路49-3、49-4、5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25MA30MG7G11。
经营者:童章勤,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连城县莲峰镇金太阳灯饰经营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廖松福 审 判 员 严建锋 审 判 员 陈 芝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瑞春 书 记 员 钟丽平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