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6知民初59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961565942。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
被告:汨罗市台北纯娱乐城,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建设东路金色地标北区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81MA4P2C2G4N。
经营者:徐云。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汨罗市台北纯娱乐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发生新冠肺炎疫情,导致部分当事人不能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中止诉讼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