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81民初488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韩康,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瑶瑶,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莘塍文轩音像制品出租店,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莘塍街道仙源中路西幢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81MA2BRMWT9M。
责任人:李文轩。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宏伟、鲁润盛,瑞安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莘塍文轩音像制品出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