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69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代表理事。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莎沐化妆品经营店,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道盛洋商城**G13。
法定代表人:郭云艳。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莎沐化妆品经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2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