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民初17011号 原告:克洛克斯有限公司(CROCS,INC.),住所地美国科罗拉多州尼沃特干溪大道**。
法定代表人:SaraHoverstock,助理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东,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仕友,男,汉族,1993年3月10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朱英付,男,汉族,1956年12月30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克洛克斯有限公司(CROCS,INC.)与被告朱仕友、朱英付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受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克洛克斯有限公司(CROCS,INC.)于2021年2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克洛克斯有限公司(CROCS,INC.)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克洛克斯有限公司(CROCS,INC.)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克洛克斯有限公司(CROCS,INC.)负担。
审 判 员 刘德芬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许于静 代书记员 洪 滢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