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8执44号 申请人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山市刘氏陈钧副食品加盟店、陈钧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现被执行人江山市刘氏陈钧副食品加盟店、陈钧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院(2020)浙08执44号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8执44号 申请人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山市刘氏陈钧副食品加盟店、陈钧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现被执行人江山市刘氏陈钧副食品加盟店、陈钧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院(2020)浙08执44号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