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967号 原告:夏贤信,男,汉族,1984年8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涛,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县盛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邱县邱城镇大马堡村276号。
法定代表人:赵义国。
原告夏贤信与被告邱县盛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夏贤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ZL20183031××××.8“汽车香水风扇(悟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库存;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8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为“汽车香水风扇(悟空)”外观设计专利,2019年4月16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83031××××.8。
现该专利权稳定有效,涉案专利深受消费者喜爱,现市场上出现了大量仿冒产品,给原告造成巨大的损失。
2019年6月30日,原告在“京东”平台上从被告经营的“盛合汽车装饰专营店”处购得孙悟空车载香水风扇1个。
经对比,该被控侵权产品的设计特征与涉案专利相同,侵害了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
本案原告起诉未提交被告的有效身份信息,本院按照原告起诉的地址向被告邮寄送达,因查不到此单位、无联系电话退回。
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被告有效的身份信息,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夏贤信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级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