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知民初27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青,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黎县敬学手机通讯商店。
经营场所: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民生街路东印刷厂东北侧门市房。
经营者:王学民,男,1970年6月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昌黎县敬学手机通讯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