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知民初42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港区蒋金梅日用品商店,经营场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40号18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302MA09NDYC09。
经营者:蒋金梅。
被告:海港区老李日用品批发部,经营场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义乌小商品城A区136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302MA0A7BY94J。
经营者:李志勇。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港区蒋金梅日用品商店、海港区老李日用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