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知民初47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保定路52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
委托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黎县龙家店镇方凡超市,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龙家店镇驻地205国道。
注册号:130322600138200。
法定代表人:胡延军。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昌黎县龙家店镇方凡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