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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裕华区源筑香八方羊蝎子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知民初882号
案件名称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裕华区源筑香八方羊蝎子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裕华区源筑香八方羊蝎子火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882号 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甜园路5号3幢2层205。

法定代表人:蔡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秋,北京帮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莉,北京帮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裕华区源筑香八方羊蝎子火锅店,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8号副1号源筑府邸1号商住楼0111房。

经营者:殷永川。

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裕华区源筑香八方羊蝎子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第1368529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包括停止在店铺门头外墙招牌、菜单、小票等使用“望京小腰”字样;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望京小腰”是原告申请注册并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13685229号,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43类,包括“饭店;

参观;

自助餐;

餐厅;

自助餐厅;

快餐馆;

备办宴席;

酒吧服务;

流动饮食供应;

烹饪设备出租”。

注册有效期自2015年8月21日至2025年8月20日。

经多年推广,“望京小腰”先后在河北省、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获得多项荣誉,并在浙江卫视、北京电视台、搜狐网、大众点评获得较高的知名度。

被告从事饭店服务,在其店铺门头外墙招牌、菜单、小票等使用“望京小腰”字样,侵害了原告商标专用权。

根据商标法、民诉法的规定,特诉至贵院。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

本案原告起诉未提交被告的有效身份信息,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被告有效的身份信息,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级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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