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知民初19号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港区宏升电子产品经销部。
经营场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文化路35号劝业场一楼中厅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302MA09ADT42K。
经营者:高磊。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港区宏升电子产品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