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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从锐与黎进龙、深圳市博天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4303号
案件名称阮从锐与黎进龙、深圳市博天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阮从锐;黎进龙;深圳市博天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303号原告:阮从锐,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博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广东普罗米修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圳,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黎进龙,男,1987年6月9日出生,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被告:深圳市博天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红星社区蚝涌北24号豪祥大厦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6。

法定代表人:黎进龙。

原告阮从锐诉被告黎进龙、深圳市博天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20××××.6)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阮从锐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阮从锐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从锐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阮从锐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

审判长 骆  丽  莉审判员 兰  诗  文审判员 王  媛  媛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范钰玲(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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