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7民初22024号之一原告:上海天络行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丽华,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镇,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小军,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互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史绍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登云,浙江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天络行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络行品牌公司”)与被告杭州互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航公司”)、杭州木木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木屋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商标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天络行品牌公司诉称,2016年3月29日,案外人上海天络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络行文化公司”)与被告互航公司签订《泰迪珍藏授权协议之商务条款》和《泰迪珍藏授权协议之标准条款与条件》,授权被告互航公司在特定商品品类上使用泰迪珍藏商标和泰迪珍藏系列形象,授权期限自2016年3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其中第一授权年度(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被告互航公司应分两期支付保底权利金(含税)106.78万元,第一期40万元在协议签署后5日内支付,其余66.78万元按约定方式分季度结算,第二授权年度(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被告互航公司应支付保底权利金(含税)117.458万元。
2017年2月22日,案外人天络行文化公司、原告天络行品牌公司和被告互航公司三方签订补充协议,将上述授权协议中天络行文化公司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原告天络行品牌公司。
目前被告互航公司仅支付第一授权年度第一期保底权利金40万元,尚欠第一年度第二期权利金66.78万元以及第二年度权利金117.458万元。
根据约定,原告还有权就逾期支付款项主张滞纳金。
另被告互航公司和被告木木屋公司共同出具确认函,承诺对上述协议共同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支付授权使用费共计184.238万元;
2.两被告支付违约滞纳金60万元;
3.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互航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即使考虑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一,但原告工商登记的住所地和诉状中主张的经营地分别位于上海市杨浦区和上海市普陀区,两者不一致,即合同履行地无法确认,且两地址不在同一法院管辖范围内,导致管辖也无法确定,故不能以原告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而应以被告住所地,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确定管辖。
综上,被告互航公司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泰迪珍藏授权协议之商务合作条款》第3.1条约定:“本协议项下之标准条款与条件,以及相关附件(如有)应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披露甲方(原告)营业地为上海市岚皋路XXX号品尊国际中心B座705-707室。
《泰迪珍藏授权协议之标准条款与条件》第9条约定:“因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甲方(原告)所在地法院诉讼裁决……”。
涉案协议中的上述约定表明,原、被告双方合意以涉案协议中披露的甲方(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确定为双方就涉案协议发生争议后的管辖法院。
鉴于本案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管辖上海市普陀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故原告据此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
被告互航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杭州互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杭州互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张佳璐审 判 员 林抒蔚人民陪审员 葛秀宝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