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12751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祥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海虞镇非洲虎制衣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1MA1PMMRH2M,经,经营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东泾村/div> 经营者:顾岳,男,1988年11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系常熟市海虞镇非洲虎制衣厂工商登记业主。
被告:刘志茹,女,1964年11月13日出生,经,经营地辽宁省沈阳市五爱小商品批发市场服装城1B185/div> 本院在审理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海虞镇非洲虎制衣厂、刘志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熟市海虞镇非洲虎制衣厂、刘志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