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436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益,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正能机电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691400166,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白雪路**五金市场****。
法定代表人:木先宗。
被告:施文军,男,汉族,1971年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告:常熟服装城集团有限公司综合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805293963,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白雪路**div> 负责人:朱景丰。
本院在审理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正能机电贸易有限公司、施文军、常熟服装城集团有限公司综合市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熟市正能机电贸易有限公司、施文军、常熟服装城集团有限公司综合市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38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