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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继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3刑初12号
案件名称徐继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继誉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3刑初1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继誉,男,199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住浙江省泰顺县,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5日经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济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德超、吕建涛,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四部刑诉〔20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继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艳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继誉及辩护人王德超、吕建涛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2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徐继誉让其上线胡士学(另案处理)通过物流发货的方式将假冒的飞天茅台酒和五粮液酒销售给杨某(已判决),杨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转账的方式将钱款转给被告人徐继誉,被告人徐继誉在扣除自己利润后将剩余钱款转给上线胡士学。

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和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被告人徐继誉所销售的500毫升53度飞天茅台和500毫升52度五粮液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被告人徐继誉销售给杨某的贵州飞天茅台酒和五粮液酒的金额为1591990.00元。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徐继誉在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顺溪嘉园小区被抓获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分别出示了物证;

书证;

证人杨某的证言;

被告人徐继誉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辨认笔录等相关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继誉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159199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继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徐继誉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特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徐继誉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徐继誉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合议庭当庭核实了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被告人徐继誉的辩护人同意公诉机关定罪、量刑意见,其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继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徐继誉具有以下从轻从宽量刑处罚情节:1、被告人徐继誉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

2、被告人徐继誉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3、被告人徐继誉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和再犯危险性小。

4、被告人徐继誉主观故意有一个从间接故意到直接故意发展的过程,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综上,被告人徐继誉具有多项从轻从宽情节,并且愿意积极退赃退赔、缴纳罚金,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徐继誉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第3159141号“贵州茅台”文字商标、第18715389号“贵州茅台”图形商标所有权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是第1207092“五粮液”图形商标、第160922号“五粮液”文字字母商标、第3467940号“五粮液”文字字母商标、第13878307号“五粮液”文字商标所有权人。

上述商标均在有效保护期内,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包含酒等。

2018年2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徐继誉让其上线胡士学(另案处理)通过物流发货的方式将假冒的飞天茅台酒和五粮液酒销售给杨某(已判决),杨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转账的方式将钱款转给被告人徐继誉,被告人徐继誉在扣除自己利润后将剩余钱款转给上线胡士学。

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和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被告人徐继誉所销售的500毫升53度飞天茅台和500毫升52度五粮液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河南新阳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得出,被告人徐继誉销售给杨某的贵州飞天茅台酒和五粮液酒的金额为1591990.00元。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徐继誉在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顺溪嘉园小区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继誉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不持异议,且有证人杨某的证言,被告人徐继誉的供述与辩解,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卡转账记记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照片及清单,营业执照及商标注册证、续展证明,鉴定意见,审计报告,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第3159141号“贵州茅台”文字商标、第18715389号“贵州茅台”图形商标、第1207092“五粮液”图形商标、第160922号“五粮液”文字字母商标、第3467940号“五粮液”文字字母商标、第13878307号“五粮液”文字商标依法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被告人徐继誉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徐继誉主观上系从间接故意发展到直接故意的过程,鉴于徐继誉早期就知道是高仿酒仍从事酒类供应,其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进酒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进货,属于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主观故意明显,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徐继誉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鉴于被告人徐继誉销售金额数额巨大,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较多,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综合其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不适宜对被告人徐继誉适用缓刑,故对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徐继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继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2023年12月11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后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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