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3258号法定代表人王万虎。
委托代理人刘潇虎,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丰收粮油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农贸批发市场一楼A1155号档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者法定代表人刘开辉。
经营者法定代表人刘开辉。
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丰收粮油店、宿迁市五得旺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本案诉讼请求,并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本院将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75元予以退回。